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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医院纪委清风微课堂系列专栏第二十三期 公职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发布时间:2026-06-04 09:06 阅读:202 来源:互联网

一、基本释义

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主要包括下列6类人员:

01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02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0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04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05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06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二、关于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公务员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确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是指有关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关于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指在上述组织中,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外,对公共事务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包括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等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等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下列人员:

01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02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03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五、关于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六、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是指该组织中的下列人员:

01从事集体事务和公益事业管理的人员;

02从事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人员;

03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从事救灾、防疫、抢险、防汛、优抚、帮扶、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的其他管理工作。

七、关于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01履行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公职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02虽未列入党政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党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03在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组织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和集体资产职责的组织,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04在依法组建的评标、谈判、询价等组织中代表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临时履行公共事务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05其他依法行使公权力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