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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百科】医院纪委清风微课堂系列专栏第三十二期 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不敢斗争、不愿担当,临阵退缩
发布时间:2026-08-17 15:39 阅读:42 来源:互联网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是2023年修订的《条例》新增的内容。  

相关规定

      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的义务。第三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党员干部有“担当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情形的即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四)项规定,领导干部存在“面对大是大非问题、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情形且问题严重的,应当受到组织处理。

问题表现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作“躺平”状,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面对危机向后躲,与我们党敢于斗争的鲜明品格背道而驰。

      广大党员干部面对矛盾应当敢于迎难而上,面对危机敢于挺身而出,以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用斗争精神、担当作风,来诠释为党尽责、为民造福。

内容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