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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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4-10-23 10:51 阅读:343 来源:互联网

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呼伦贝尔市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十条措施》等通知精神,结合医院实际,现将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

    本告知书所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是指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软件系统等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

二、接待部门

    采购供应科、医学工程部、信息部做好接待日的预约安排等有关服务工作,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三定三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医院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三、接待时间

   正常工作日:下午14:30至17:30

四、接待地点

   相关职能科室办公区

五、接待管理

(一)登记建档。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开展有关学术推广活动前,应在采购供应科、医学工程部、信息部分别登记建档,并报纪检监察科备案。原则上每名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医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医药代表应在“医药代表备案平台”(http://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未备案的不予登记建档。

(二)预约登记。实行预约制,医药代表需提前7个工作日将《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以邮件形式发送至各相关职能科室邮箱并电话告知。各相关职能科室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安排预约登记。

1.药品、耗材项目:

邮  箱:hlbesrmyycggyk@163.com

电  话:0470-3997843                

2.设备项目:

邮  箱:lyq7113@163.com

电  话:0470--3997113

 3.信息软件项目:

邮  箱:125305792@qq.com    

电  话:0470--3997020

(三)接待审批。采购供应科、医学工程部、信息科等职能科室对预约的医药代表给予登记并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填写诚信记录,建立诚信档案,至少在接待日前2个工作日通知医药代表,是否予以接待。

(四)预约成功后,来访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并携带以下材料:

1.医药代表企业授权委托书。

2.医药代表身份证明。

3.遵守行业规范、严禁商业贿赂的廉洁承诺书。

4.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其它相关产品详细资料。

6.近三年无违规违纪证明。

(五)接待结束后,负责接待的职能部门需将接待情况详细记录并保管、归档、备查。

六、监督管理

(一)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对医院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对违反规定的供应商、合作商纳入非诚信人员名单,合同结束后不再予以继续合作。

(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工作人员提供的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三)医药代表应自觉遵守行业行为规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3.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4.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

5.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刻意隐瞒药品、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或医务人员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6.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附件:

   1.《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

   2.《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3.《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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