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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德医风建设及工作协调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德医风建设
发布时间:2022-04-07 13:57 阅读:3876 来源:互联网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医德医风建设,增强医务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诚信的服务意识,建立党委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医德医风建设及工作协调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德医风建设
(一)管理组织体系
组  长:杜彦李
副组长:闻海鸣
成  员:王桂云 李振山 安海泉 梁秀文 王闯  季丽玢
下设医德医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医德医风管理及考评工作
主  任:闻海鸣(兼)
成  员:陈  彪  孔  磊  吕金艳  郭振山 王立军  刘昌勋 刘淑文 逯建华
路  欣  吴  刚  郝万江 其其格  敖敏高娃 商庆辉 王海山 师迎春
康立婧 王  斌  
(二)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1.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医德医风建设的有关规定,制定我院医德医风规范和医德医风建设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医德医风规范以及相关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对医院医德医风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拟定改进措施,监督整改结果;落实奖惩规定以及进行相关的协调工作。
2.医务部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管理的规章制度以及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监督检查医务人员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规章、技术操作常规和本院医德医风规范的情况;对全院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医疗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科室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3.护理部职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护理工作的管理制度以及规范化服务的要求;监督检查护理人员执行国家卫生法规、规章、技术操作常规和本院医德医风规范的情况;对全院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护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有关科室进行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
4.党政办职责:定期研究医德医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工作合力。把医德医风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同对党员的宣传教育活动相结合;培育和宣传先进典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优良传统教育。
5.社保医保科职责:对工作中发现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治疗、不合理收费等情况进行登记,向主管职能科室和纪检监察科反馈相关情况。
6.宣传科职责:收集我院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的情况,上报我院医德医风工作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多种媒介宣传先进典型,注意发现和挖掘自觉抵制不正之风的医务人员及好人好事,为医德医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氛围。
7.组织人事部职责:安排新员工进行岗前教育,落实医德医风建设领导小组作出的奖惩决定。
8.预算管理科职责:宣传、贯彻、执行有关物价规定,加强价格管理,负责对医院各科室执行物价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患者提出的有关物价方面的问题进行解答;对违反物价政策的行为进行查处。
9.纪检监察科职责: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拒收“红包”以及收到表扬信的情况等进行统计。根据相关职能科室提供的依据,负责填写全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档案。
二、协调机制
(一)各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责任,明确分工,按照医德考评标准,负责对医务人员医疗护理服务行为的监督。
(二)做好日常的检查、考核、登记和问卷调查、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相关资料的收集,为年终医德考评提供准确、真实依据。
(三)凡加分、减分要有记录和凭证。对年终无法提供本应该提供的日常检查结果和资料的,对职能科室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业作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形象,根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凡是符合下列奖励和惩处规定的,年末均记入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档案,按照《医务人员医德考评标准》给予相应加减分并作为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的依据。
一、奖励规定
(一)优质服务,尊重患者。在诊疗工作中,服务热情,言行规范,态度和蔼,不以貌取人,不恶语伤人,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多次收到患者送锦旗或表扬信赞扬。
(二)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在突发事件或重大抢救过程中,服从科内命令,表现突出,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作风正派,廉洁行医。在医疗工作中,坚持原则,不图私利,拒收“红包”或主动上交“红包”,真正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事事让患者放心。
(四)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五)在市纪委暗访或医院内部暗访过程中,未发现科室有服务态度差等问题,且科内全年无服务态度方面投诉,年末一次性奖励科室5000元。
二、惩处规定
(一)未经医院同意,私自介绍病人到院外做检查、诊疗、购药并收取回扣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当月绩效、停止6---12个月处方权,并按所收回扣金额10倍罚款、降职、降级等处理。
(二)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提高标准加收费用。违规者,予以如数退还病人,情节严重的按10倍扣罚科室绩效。
(三)医院的一切财务收支均由财务科统一管理,严禁各科室私设小金库,严禁任何科室和个人私自收取现金。违规者没收其全部,并处以10倍罚款,视情节轻重予以全院通报、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理。                                                                                           
(四)本年度连续三次出现开大处方、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检查的医务人员,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扣罚当月绩效、停止6----12个月处方权及全院通报等处理。
(五)投诉方面
1.凡因服务态度方面被患者或其家属投诉的医务人员,一经投诉,每次扣罚当月绩效100元(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经纪检监察科或 医患沟通办等部门调查核实后,除个人书写事件经过和错误认识外,再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100元(患者无理取闹的除外),同时科主任或护士长负连带责任,扣罚当月绩效200元。      
2.凡因服务态度方面被患者或其家属投诉的科主任或护士长,一经投诉,每次扣罚当月绩效200元(当事人可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经纪检监察科或医患沟通办等部门调查核实后,除个人书写事件经过和错误认识外,视情节轻重,再给予当事人1----2倍的处罚。(患者无理取闹的除外)
3.本年度医务人员如因服务态度方面被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查实的,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并在全院通报批评。科主任或护士长被投诉三次以上并经查实的,扣罚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取消年末各项评优资格并在全院通报批评。
三、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医务人员,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同时废止2015年4月22日印发的《关于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奖惩规定》。
 
 
廉洁自律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发扬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精心治疗、精心护理,除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患者的“红包”以及任何形式的好处。
二、在药品、医械、基建及各类物资的采购中,不准以任何形式收受回扣,如有收取“回扣”的,应上交纪检监察科处理;超期不报者一经查实,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严禁用公款请客送礼,对上级领导、兄弟单位、业务关系来院的客人,一律按规定标准吃工作餐。
四、严禁医务人员把患者介绍到院外医疗单位或私人医院、诊所、药店作检查、治疗、手术、住院、配药,不准向患者收取“介绍费”与“好处费”。
五、健全预算资金管理,禁止巧立名目、私分乱支、请客送礼,违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现金管理,任何人、任何科室不准擅自收取现金和自订收费标准;任何科室不准建立“小金库”;有现金储存在科室内的,应向组织说明资金来源并提出处理意见。违反现金管理与收费管理的将严肃处理。
七、人事、调资、职改、招聘等工作要坚持公开监督办事制度,严禁以权谋私,索贿受贿。
 
 
关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的处理规定
        为加强医院行风建设,进一步杜绝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等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依据《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红包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医疗活动中以各种名义收受有关单位或患者、家属馈赠的礼金、有价证券、物品等。
二、回扣是指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植入式器械、试剂及其他物资等购销中帐外或暗中收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物品,或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报销应由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支付的个人费用,或接受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邀请的境内(外)旅游,或在医疗活动中收取临床促销费、开单费(因介绍到其他医疗单位检查、治疗而收取的费用)等。
三、纪检监察科按照有诉必查,查实必处的原则,对红包、回扣举报投诉进行受理。提倡实事求是署名举报,医院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收到反映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举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被举报人进行谈话警示教育,记录在案,被举报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纪检监察科留存。
(二)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两次举报,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在全院进行通报批评。
(三)若收到不同举报人对同一医务人员的三次举报,将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年以下停止其医疗行为的处理,直至取消其执业医师的资格。
(四)被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延缓职称(职务)晋升或聘任,直至做出解除聘任处理。
(五)为维护正常的医患关系,来院就诊的患者及家属不得向医务人员馈赠红包或财物,纪检监察科对送红包的单位或个人,同时进行警示教育。
四、对于因故未能拒绝收受的红包、回扣,当事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并交至纪检监察科(节假日交至医院总值班,并告知纪检监察科),逾期不交者,按收受论处。
五、经查实为医务人员索取红包、回扣的,或在医疗纠纷中反映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六、医院业务科室或职能部门收受回扣的,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追究其科室主任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属集体行为的,取消该部门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违反规定,以提供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医院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医院不再与其进行业务往来,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八、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工作人员。




           (责任编辑: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