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民族大学呼伦贝尔临床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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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对违反社会服务承诺行为的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2-04-07 14:19 阅读:2770 来源:互联网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院社会服务承诺内容的落实,依据党纪、政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结合医院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所有职工。
第三条 无论收受何人出于何种动机所送的“红包”必须在三日内上缴医院纠风办公室,逾期不交,一律按受贿处理,依据数额通报批评给予以下处罚。
(一)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给予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
(二)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给予行政降级,留党察看一年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停止执业活动一年。
(三)数额满五千元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吊销执业证书。
(四)数量巨大,性质恶劣交纪检以至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收受“开单提成”、“药品临床促销费”和各种形式的药品回扣,必须在三日内上缴医院纠风办公室,逾期不交一律按受贿处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处罚。对发生上述问题的科室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以病人的名义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的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二年,停止执业活动半年,累计折款金额超过五千元,加重处罚,给予开除公职,开除党籍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语言粗俗,拒答推诿,训斥刁难病人的应向病人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记过,党内警告处分。
第七条 未坚持“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发生违规收费行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记过,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未坚持首问、首诊负责制,给予通报批评,不文明行医应向患者赔礼道歉。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医院纠风办、人事科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