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梅乙”是艾滋病、梅毒、乙肝这三种传染性疾病的简称,它们可通过妊娠、分娩或哺乳时由母亲传染给宝宝,导致死胎、死产、低出生体重、新生儿死亡或儿童感染等不良妊娠结果。因此是妊娠期间需要进行筛查、诊断和尽早干预的主要传染疾病。通过科学的预防和积极的行动,可阻断母婴传播,营造下一代健康的未来。
一、“艾梅乙”的传播途径
“艾梅乙”的三种传播途径:性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在世界范围内,性传播是艾滋病、梅毒最主要的传播途径,血液传播是乙型肝炎的主要传播途径;在我国,乙型肝炎的传播途径以母婴传播为主。三者先天性感染均为母婴垂直传播。
二、什么是母婴传播?
母婴传播是指胎儿在子宫内通过胎盘、分娩过程中或通过喂养途径感染上与母亲相同的疾病。
三、“艾梅乙”母婴传播途径有哪些?
(一)宫内感染:怀孕期间,艾滋病病毒、梅毒螺旋体、乙型肝炎病毒可通过胎盘感染胎儿。
(二)产时感染:分娩过程中,胎儿通过产道时皮肤或黏膜接触母体带有艾滋病病毒、梅毒螺旋体、乙型肝炎病毒的分泌物或血液可能被感染。
(三)产后感染:产后哺乳过程中,艾滋病病毒可通过乳汁感染婴儿。
四、如何消除“艾梅乙”母婴传播?
(一)孕产妇要积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感染,主动接受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咨询。避免不安全的性行为。
(二)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妇女如果想要孩子,应尽早到当地医院就诊咨询,尽早接受母婴阻断综合防治服务,接受规范治疗和各项随访检测。配偶/性伴也要同时接受检测和治疗。
(三)感染乙肝的孕妇分娩的孩子在出生后6小时内,应尽早接种第1针乙肝疫苗,同时注射乙肝高效免疫球蛋白。孩子满1月、6月龄后按免疫程序接种乙肝疫苗。孩子接种完乙肝疫苗3针次后,满7-9月龄期间进行乙肝两对半检测,明确是否阻断成功。
(四)对检测出的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婴儿给予免费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治疗、婴儿配方奶粉等关怀和支持。
(五)对梅毒感染孕产妇给予安全的助产服务和规范治疗,对梅毒感染母亲所生儿童进行先天梅毒的防治。
五、关爱“艾梅乙”患者
(一)夫妻双方可通过婚前、孕前检查实现对“艾梅乙”感染的早发现、早治疗,为优生优育奠定坚实基础。
(二)孕妇应在孕早期进行检测,及时了解自身“艾梅乙”感染状态。对发现异常的孕妇,专业医疗机构会及时提供咨询、转诊、规范治疗、安全助产及科学喂养指导,以避免胎儿通过母婴传播途径感染。
(三)“艾梅乙”的防控关系到每个人的健康和幸福,从自身做起,提高防范意识,传播正确知识,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无歧视的社会环境。
消除母婴传播,是预防和减少新发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重要战略行动。当前,“艾梅乙”女性感染者(孕产妇)存在遭受家庭暴力及医疗歧视的现象,这不仅造成一部分感染者不能及时得到规范治疗,更不利于消除母婴传播目标的实现。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禁止家庭暴力作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明确写入,充分说明保护妇女权益、坚决向家庭暴力说“不”,不仅是社会共识、更是司法态度。
1、呼吁性别平等,反对家庭暴力 性别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各方面,享有同等权利,负担同等义务。性别不平等表现在很多方面:例如女性在教育、就业、政治和家庭生活等领域的参与度和机会, 女性在职场中受到的歧视,性别暴力和骚扰等问题。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辱骂、恐吓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较大危害性、时间上的连续性和渐近性等特点,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者往往因为“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束缚而忍气吞声,施暴者变本加厉。家庭暴力会严重侵犯家庭成员的基本人身权利,损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危害子女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同时,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任何形式上的家暴都是违法的,不管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还是经济控制。“艾梅乙”感染者若有此类遭遇也应该在第一次家暴的时候立刻说“不”! 2、遭受家庭暴力如何自我维护 及时求助:向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反映情况或求助。 报警处理: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制止暴力行为并调查取证。 申请保护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防止施暴者继续实施暴力行为。 保留证据:就医时的病历、伤情照片、录音录像等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这些证据不仅有助于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在离婚诉讼中也是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心理咨询:家庭暴力给受害者带来的心理创伤往往难以愈合。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师的帮助有助于受害者走出心理阴影并重建自信。 3、存在医疗歧视的行为 “艾、梅、乙”医疗歧视是指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因偏见和排斥等原因不公平对待“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的行为。在日常诊疗服务中,医疗机构存在的几种最常见的对感染者歧视情况如下: 1.拒绝提供医疗服务。 2.采取差别对待。 3.在不知情的情况进行艾滋病抗体检测。 4.拒绝将检测结果通知本人。 5.采取过度防护措施。 6.检查治疗过程中告知和知情同意不到位。 7.教学实习过程中不注意尊重感染者隐私。 8.未按照隐私保护相关要求进行病史询问和医患沟通。 9.就医限制、检疫、强制性扣留和(或)隔离。 10.向性伴和(或)亲属强制性通知感染状况和泄密。 4 营造无歧视医疗环境 在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应为“艾梅乙”感染孕产妇和儿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 1.不得拒绝或推诿为“艾梅乙”感染者提供医疗服务。 2.在不接触就诊者血液、体液的普通诊疗过程中,对所有就诊者一视同仁,不得针对“艾梅乙”感染者进行不必要的过度防护。 3.尊重“艾梅乙”感染者的生育决策权,如无医学指征或不宜生育者,不得任意建议其终止妊娠。 4.不得将感染孕产妇和儿童就诊顺序故意排在最后。 5.不得在不合适时间、场合,以不当的方式询问病史。 6.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不得公开感染者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等相关信息。 7.在感染者的配偶/性伴通知方面,尊重感染者的意愿选择告知方式、时间和地点。 8.在保护“艾梅乙”感染者隐私的前提下,为其提供充分的消除母婴传播反面的知识、政策、健康教育等服务。 9.医疗人员定期接受培训,以确保有足够的能力提供无污名和无歧视的服务。 10.医疗机构有适当的机制来纠正歧视和侵犯隐私的行为,并确保追究责任。